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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违法分包中材料款催收的成功案例
来源:王文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7
浏览量:2016
转包、违法分包中材料款催收的成功案例

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中,对外欠付的材料款或租赁费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材料商如果要求承包人承担偿付责任,须证明与承包商有合同关系;如果与材料商签订合同的不是承包人而是实际承包人或者其他行为人,则需要证明实际承包人或其他人与承包人是职务行为,或者其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笔录上约定签字即生效的只适用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案例简析:成都市天回镇高痒水项目工地是由陈大实际承包,工地项目上工作人员罗某认识杜某,罗某遂找到杜某口头要求其向项目工地提供砂石并谈好了单价,故从2011年5月1至2011年8月20日止,杜某向其工地供砂石120多车,砂石总价款25万元,后杜某要求罗某付砂石款罗某一直拖欠,杜某只好找到陈大向其索要,陈大居然说不认识杜某,无奈之下,杜某委托了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并经过调查了解,
天回镇高痒水项目总承包人为南充市嘉陵XXX建筑公司(简称嘉陵公司),杜某手里没有合同,只有供货单,供货单只有罗某和工地上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接收,但供货单上材料砂石款清楚,但罗某只是项目上一工作人员,其要求杜某供货其实是履行职务行为,本律师有充分理由相信真正的砂石买受者应该是嘉陵公司,故在庭审过程中以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法律意见的精辟分析和阐述要求嘉陵公司付款,从而博得法官点头赞许。
    辩论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为了很快能拿到现钱,原告杜某做出了一定让步,约定南充嘉陵公司在2012年4月14日一次性支付20万元,原告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欣然同意,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写明:“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可一直到2012年4月14日嘉陵公司并未支付上诉款项,我便要求法院坚持出判决书且一分钱也不让步,法官居然说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只能申请执行并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为依据, 该条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98条),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我坚持认为调解并没有生效,并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只是针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而本案情况并不适用,本案款项并没有当庭履行完毕而应该制作调解书。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98、99条之规定,调解书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才能生效,杜某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签收调解书,因而调解协议并没有生效,在调解书没有签收之前各方当事人均有权予以反悔,法官马上致电南充嘉陵公司告知其利害关系,嘉陵公司逼于无奈,杜某终于2013年5月5日收到了渴望已久的材料款,并深深感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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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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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1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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